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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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东至县县城新区至德大道市民文化中心四楼463室,电话:0566—3321789,邮编:247299)。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全面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目前我局更新维护主动公开子栏目86个,今年以来更新发布政务信息430余条。紧紧围绕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广播电视等基层“两化”领域和全域旅游、文化旅游市场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充分聚焦文明旅游、群众文化活动等民生热点工作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主动回应群众关心关切问题,今年以来发布相关信息200余条。参加在线访谈1次,及时回复群众来信及网友留言5条,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二)依申请公开。2024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全面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经梳理,2024年我局无规划、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发布,清理历史无效信息218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优化精简栏目设置,完善东至县政府网的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推进“东至文化旅游”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政务新媒体建设,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建设,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拓宽文旅信息公开的覆盖面。
(五)监督保障。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明确具体股室抓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严格执行信息审核“三审”制度等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召开年度政务公开推进部署会议,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2024年,我单位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我单位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 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3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3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信息质量有待提高。部分政务信息内容不够丰富、形式不够多样,影响了信息的可读性和吸引力。二是政策解读形式单一。采用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进行解读的占比小。
(二)改进情况:一是抓好信息发布质量提升。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项提升,提升政务信息质量,进一步巩固基层政务公开信息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常态化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发布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缺补漏、举一反三,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二是提升政策解读服务质效。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灵活运用图片解读、漫画解读、视频解读、在线访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丰富解读形式和内容,对利民惠企文旅政策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解读剖析,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