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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财税奖补 / 个人 / 个人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20〕46号
成文日期: 2020-09-26 发布日期: 2020-09-26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总医院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20608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6 17:33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6

 

  东至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比照村干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

202011日起,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乡村医生,且户籍在本县。

二、参保条件

1.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上述对象中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愿参加。其中,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人员提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下参保对象,可以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 截至201912月底,在岗乡村医生已满60周岁,不在参保范围

三、参保程序及缴费标准

1.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资格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确认后,名单报县总医院初审、县卫健委复核后报送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窗口。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办理首次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到县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厅(个体参保窗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签订《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书》;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存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确保按时足额扣缴到位。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县、乡、村(居)财政承担12%6:31比例分担),个人承担8%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按照标准3000//年标准给予补贴(今后将参照村干部缴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四、补助流程

1.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乡村医生本人全额缴费(包括12%财政补助部分)。(2)乡镇卫生院次年初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含“一卡发”户主信息)报县总医院,由县总医院初审、县卫健委复核、县人社局提供参保村医全年缴费情况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将参保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至各村医账户

2.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县总医院于每年9月底前将初审后的参保人员名单报县卫健委,县卫健委将复核后的名单报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根据名单每年10月底前将参保补助资金统一打卡发放至村医个人参保账户

五、待遇享受及其他规定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退休年龄(含延长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满15年,正常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离任村干部补助等其他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同时享受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离任村干部补助等其他待遇。

3.在村两委和企业单位兼职的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缴费补助。

4.坚持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兑现缴费补助,因个人未及时办理参(续)保手续或未及时存足应缴养老保险费,造成中

断不能补缴的,不享受财政缴费补助

5.新进人员自上岗当月起享受财政缴费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岗或退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医从次月起不享受财政缴费补助。因村医社保关系发生变更、转移、退管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部门职责

县总医院负责做好全县在岗乡村医生参保摸底、初审工作;县卫健委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参保复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预算、核定、拨付、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接续、缴费基数核定、退休审批、待遇发放及退管服务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202011日起实施,由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总医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如省市另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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