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项目失信行为警示惩戒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6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9日
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项目
失信行为警示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县“劝耕贷”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担保代偿风险,警示、惩戒失信行为,使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县“劝耕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与“劝耕贷”担保贷款业务有关联的主体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实施惩戒。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失信主体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办理、偿还“劝耕贷”担保贷款的全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人)和反担保人。
第二章 认定、惩戒和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失信行为分为贷前失信行为和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得贷款;
(二)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
(三)违背贷款约定用途,如转贷等行为;
(四)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失信主体一经发现存在上述失信行为,即纳入“东至县失信人黑名单”,相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严格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取消当年享受县内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资格;
(三)限制申请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四)取消各类任职资格、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五)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如“信用池州”、“信用安徽”等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七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失信主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由相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依法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借款人在签订“劝耕贷”相关担保贷款合同时,需同时办理合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九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可组织屏蔽或撤销其失信信息:
(一)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
(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执行。
屏蔽、撤销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解除相应惩戒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发改委负责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依法将“劝耕贷”担保贷款业务有关联主体的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建立失信主体互通机制,协同做好信息接收、反馈、惩戒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人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建立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接受公众举报投诉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县发改委作为信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失信惩戒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县政府督办室定期开展配合失信惩戒工作情况检查,及时通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发改委、县农委、县人行、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