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东至县中医医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集贤西路1号、迎宾巷3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092E,《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8649**********2101,法定代表人:陈**,男,汉族,职务:院长,公民身份号码:342**********01X,住址:东至县东流镇**********,手机号:133*******3。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6年3月4日检查发现你单位外请医师未参加术前讨论和未在术前讨论记录签名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60304-1)一份;3.对韩**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关于2025年度县级中医医院医疗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关于对2025年度县级中医医院医疗质量评估通报问题依法处置的意见函》各一份;5.现场拍摄照片11张。 为证。
你单位外请医师未参加术前讨论和未在术前讨论记录签名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术者是指手术的主要完成人,外请专家对手术有关键指导作用,应当认定为术者,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八、术前讨论制度: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八、术前讨论制度:术前讨论的结论由手术患者的管床医师记录,记入病历的内容由本手术的术者签名确认,表示术前讨论完成”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20.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项的,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考虑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严格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开具地点:东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300104999999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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