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2604-00199 | 组配分类: | 临时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名称: | 关于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项目一标段拌合站、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的批复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4-24 |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的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项目一标段拌合站、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经审核,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用〔2025〕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项目一标段拌合站、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位于洋湖镇高山村,总面积为2.3421公顷,用途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临时使用期限为三年,自临时用地批复下达之日起算。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补偿标准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用地。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用途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使用临时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一旦发现有不按批准范围、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临时用地到期后,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项目一标段拌合站、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履行完成土地复垦义务。
此复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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